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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租車駕車所需的文件

如果未持有以下任何一種有效文件,將視為無駕照,無法在日本境內駕駛。此外,使用 TBC 租車服務時,需提供下列必要證件的有效期限內原件。(複印件無法接受)

使用國際駕照

若要使用國際駕駛執照在日本駕駛,需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①國際駕照

依據日內瓦條約締約國所簽發的國際駕駛執照。
※國際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限為簽發日起一年內。在使用租車服務時,請務必確認所持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

②駕照

需為與國際駕駛執照簽發國相同的駕駛執照。
※法國簽發的駕駛執照不適用於此條件。

③護照

護照的國籍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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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內瓦條約的國際駕駛執照確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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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約國名稱

    必須標註日內瓦條約締約國的名稱。請參考下方表格中的締約國名單,確認執照是否符合要求。

  2. 條約年份

    必須標註「1949年9月19日」的條約年份。

    ※如標註其他年份(例如其他條約年份)則無法在日本使用。此外,若同時標有多個條約年份,該執照將視為無效。

  3. 有效期限

    使用租車服務時,執照必須在簽發日起一年內有效。根據日內瓦條約的國際駕駛執照,自簽發日起僅限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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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信息

    必須記載姓名、出生地、生年月日及住址。

  2. 駕駛類型

    必須清楚顯示可駕駛車輛類型,A至E其中一項需有蓋章確認。

  3. 照片

    照片需與本人一致。

日內瓦公約成員國 (1949)

亞洲

  • 菲律賓

  • 印度

  • 泰國

  • 孟加拉國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斯里蘭卡

  • 柬埔寨

  • 寮國

  • 韓國

  • 香港

  • 澳門

美國

  • 美國

  • 加拿大

  • 秘魯

  • 古巴

  • 厄瓜多爾

  • 阿根廷

  • 智利

  • 巴拉圭

  • 巴巴多斯

  • 多明尼加共和國

  • 危地馬拉

  • 海地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委內瑞拉

  • 牙買加

歐洲

  • 英格蘭

  • 希臘

  • 挪威

  • 丹麥

  • 瑞典

  • 荷蘭

  • 法國

  • 義大利

  • 俄羅斯

  • 塞爾維亞

  • 黑山

  • 西班牙

  • 芬蘭

  • 葡萄牙

  • 奧地利

  • 比利時

  • 波蘭

  • 愛爾蘭

  • 匈牙利

  • 羅馬尼亞

  • 冰島

  • 保加利亞

  • 馬耳他

  • 阿爾巴尼亞

  • 盧森堡

  • 摩納哥

  • 聖馬利諾

  • 梵蒂岡

  • 吉爾吉斯斯坦

  • 喬治亞

  • 捷克

  • 斯洛伐克

  • 斯洛文尼亞

  • 愛沙尼亞

  • 克羅地亞

中東

  • 土耳其

  • 以色列

  • 敘利亞

  • 塞浦路斯

  • 約旦

  • 黎巴嫩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大洋洲

  • 紐西蘭

  • 斐濟

  • 澳大利亞

  • 巴布亞新幾內亞

非洲

  • 南非

  • 中非

  • 埃及

  • 迦納

  • 阿爾及利亞

  • 摩洛哥

  • 博茨瓦納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剛果

  • 貝南

  • 象牙海岸(科特迪瓦)

  • 賴索托

  • 馬達加斯加

  • 馬拉威

  • 馬里

  • 尼日爾

  • 盧旺達

  • 塞內加爾

  • 獅子山(塞拉利昂)

  • 多哥

  • 突尼西亞

  • 烏干達

  • 辛巴威(津巴布韋)

  • 納米比亞

  • 布吉納法索(布基納法索)

  • 奈及利亞(尼日利亞)

[ ! ] 以下類型的國際駕駛執照無法在日本國內使用 [ ! ]

  • 基於其他條約簽發的國際駕駛執照:
    如維也納條約(1968年)、巴黎條約(1926年)、**華盛頓條約(1943年)**等。

  • 由無簽發權限的機構或民間企業簽發的國際駕駛執照:
    包括IDL、IAA、KIDA、IDD、IADA、ITDL等類型的駕駛執照。

  • 非日內瓦條約締約國簽發的國際駕駛執照:
    即使格式與日內瓦條約的國際駕駛執照相似,亦屬無效。

  • 日內瓦條約締約國的駕駛執照與國際駕駛執照的簽發國不一致:
    例如:駕駛執照由美國簽發,而國際駕駛執照由加拿大簽發。

[ ! ] 重要通知 [ ! ]

持有菲律賓簽發的駕駛執照且擁有非菲律賓國籍的客戶,我們可能會要求確認您前往菲律賓的旅行記錄。
若我們懷疑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為透過網絡等非法途徑取得的不正證件,恕我們無法提供租車服務。

使用外國駕駛執照駕駛

要使用外國駕駛執照駕駛,需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外国運転免許証

台灣、瑞士、德國、法國、比利時、摩納哥的駕駛執照。

②正式日文翻譯文件

外國駕駛執照的國家,由日本駐在大使館、領事館或日本汽車聯盟(JAF)所簽發的翻譯文件才具有效性。翻譯文件的有效期限與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限相同。在使用車輛期間,請務必確認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 注意:即使駕駛執照在有效期限內,自入境日本之日起,僅能在一年內駕駛。

  • 如有內容變更(例如地址變更等),則需要重新申請翻譯文件。

針對持有台灣駕駛執照的顧客:

  • 由台灣駕駛執照中心、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或日本汽車聯盟(JAF)簽發的翻譯文件才具有效性。

③護照

護照的國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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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持有台灣駕駛執照的客戶重要通知 [ ! ]

  • 若您的駕駛執照上記載有有效期限,請確認在日本駕駛期間該執照仍在有效期限內。

  • 雖然台灣駕駛執照通常沒有有效期限,但若執照上記載的有效期限已過期,請務必更新駕駛執照為無期限的駕駛執照,並完成翻譯文件的製作。

  • 如果執照上記載的有效期限已超過您在日本駕駛的期間,則無法在日本境內駕駛。

日文翻譯文件的簽發

日文翻譯文件可由各國大使館、領事館或**日本汽車聯盟(JAF)**在日本的各分支機構簽發。

  • 若您持有台灣駕駛執照,則只有台灣駕駛執照中心、駐日本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日本汽車聯盟(JAF)**簽發的翻譯文件才具有效性。

可駕駛的車輛

持有外國駕駛執照和官方日文翻譯文件的人員,可在日本駕駛符合條件的車輛。
若您駕駛的是10座車輛(WD級),請務必確認您是否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 若不符合此資格,則無法在日本駕駛可搭載10名乘客的車輛,並將視為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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